淄博市技師學院
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其他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所屬部門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現經濟管理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學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工作程序、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四條 學院設立審計處作為內部審計機構,在院長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對學院及所屬部門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有關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院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內部審計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處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及時批復審計報告,督促審計報告的執行和落實;
(三)積極支持審計處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和工作條件;
(四)不斷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職稱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 審計處作為學院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業能力。根據學院現有狀況及未來發展的需要,應配備有較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從數量上和質量上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條 審計人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要遵守審計職業道德,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實事求是,廉潔自律。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學院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 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部門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內部審計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可以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第十條 學院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依規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其工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二條 審計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院工作部署,對學院及所屬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學院內部控制審計,對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校辦產業等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二)負責學院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審計;學院所屬各部門、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和績效審計;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審計。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和學院的安排,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負責學院的基建、修繕、裝飾等工程項目的預、結算審計;參與基建、大型修繕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工程招投標,對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涉及工程造價的條款實施事前審計,對施工過程實施跟蹤審計監督。
(五)對學院大型儀器設備、大宗物資采購招標工作實施審計監督。
(六)完成學院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處主要有以下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部門按時報送有關經濟活動、財務收支的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核算資料,管理制度,崗位職責,相關文件,經濟合同,招投標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學院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學院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學院領導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審計處可直接向學院主要負責人匯報;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建議。
(十一)經學院領導批準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審計處有權監督檢查被審計部門的落實執行情況,并要求被審計部門向審計處反饋執行結果。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根據學院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部署,結合學院實際情況,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報學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確定審計事項后,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六條 根據審計事項的不同,可分別采取送達審計、就地審計和委托審計等方式。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審計處可根據具體情況,對被審計部門采取全面審計、抽查審計或專題審計。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由審計處業務會議審定,報學院領導審批。學院做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對重要的審計事項,可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院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學院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學院根據有關規定給予
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院之前內部審計規定事項,如與本規定有不同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