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技師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好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院的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貫徹落實好國家助學政策,根據國家和省市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我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一、進一步健全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落實我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學院資助管理工作機構人員進行補充或調整,并結合相關部門的職能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責任。
(一)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劉兆東
副組長:張宇謹
成 員:曹旭明 朱 平 張月星 毛海鷹 尹利杰 宋光輝
梁秋霞 張 麗 周連勇 魏啟廣 周月剛 陳立剛
劉兆東為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第一責任人,相關處室、系負責人為本部門學生資助工作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并安排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具體業務。
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主 任:張月星
副主任:陳立剛
成 員:張玉芹 丁靜靜 李 晶 李 怡 郭郁汀 郭 倩
周 磊 李偉彥 陳修剛 李 強 封雪茹 王 峰
學生處下設學生資助管理科,科長李晶,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二)相關部門助學工作職責
1.學生處:負責組織各系學生提交免學費申請材料,并在系統中申請、審核;負責國家助學金的審核、匯總、發放、檔案管理;負責做好內外協調、材料上報工作;負責向人社局相關部門報送有關數據、材料等工作;負責助學政策的解釋、宣傳工作;負責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學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學籍管理系統,確保學生信息的準確性。根據學籍管理規定和助學工作要求,把各類學生分門別類統計和管理。
2.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新生個人及家庭等基本信息核對,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新生注冊工作。
3.財務處:負責對上級下撥的國家助學資金進行分賬核算、管理;負責相關數據的統計,保管好銀行發放憑證、簽字表等材料備查;負責與財政局相關部門聯系、數據報送等工作;資金到位后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予以發放。
4.各系:對學生個人基本信息以班級為單位進行核對,匯總學生個人資料,確保學生信息的準確性;嚴格審查學生的申請材料,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落實助學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準確掌握、宣傳和落實有關助學政策。
二、嚴格執行免學費政策,規范實施工作程序
(一)免學費的享受范圍
具有我院全日制正式學籍的中級班在校生;具有我院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四年制高級班一、二年級在校生。
(二)免學費申請程序
1.學生入學后填寫免學費申請表,并提交戶口本復印件;
2.對免學費人員名單及有關信息進行公示(7個工作日);
3.公示無異議后,在學籍系統里申請免學費并審核;
4.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三、落實好國家助學金政策,嚴格把關,規范程序
(一)國家助學金的享受范圍
1.具有我院全日制正式學籍的涉農專業在校生。
2.具有我院全日制正式學籍的非涉農專業的家庭經濟困難在校生,按在校生的10%評定發放。
(二)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1.家庭經濟困難。
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具有最低生活保障證;孤兒及烈士子女,且無正常經濟來源;單親;父母雙方失業,且無固定經濟來源;父母一方失業,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的學習及生活;家庭有重病患者,造成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家庭收入明顯下降,正常學習、生活受到較嚴重影響;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學習及生活費用;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
2.入校以來各方面表現良好,認真遵守軍隊化管理各項規定,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名前40%,且個人操行成績良好以上;
4.平時生活簡樸,無抽煙喝酒等不良嗜好及鋪張浪費現象。
在填寫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和申請困難補助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申請資格。
(三)國家助學金的申請程序
1.每學年開學后,涉農專業學生提交《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交《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淄博市技師學院學生家庭情況調查及申請認定表》及相關貧困證明材料;
2.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班主任和班干部組成)根據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申請人班級日常各種考核結果綜合評議,班主任負責把符合條件的學生資料報所在系(一年級學生根據入學后的綜合考察情況和家庭情況擬定受助學生);
3.系認定工作組(由系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專門工作人員組成)對評議結果進行審核,并由系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后報學生處資助管理科;
4.學生處資助管理科匯總、審核,核定資助名單,并進行公示(7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資助管理員、處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學院法人代表分別審核并簽字;
6.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學院;
7.助學金到學院帳號后的15個工作日之內,發放到學生中職卡中,其中學生處資助管理科負責向財務處提供受助學生名單和卡號,財務處負責把資金打到學生個人賬戶;
8.受助學生確定資金收到后簽字;
9.備存相關資料。
助學工作涉及面廣,涉及學生的切身利益,各相關處室、系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助學政策全面落實到位。
由于學生資助工作政策性強,隨著上級資助政策的調整,相應對我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淄技【2013】34號)廢止。
附件7
淄博市技師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學籍管理,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上級有關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招生主管部門批準,被我院錄取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由學生處負責管理和組織協調,學院各有關部門、系部配合。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院申請延期報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為試讀期,試讀期期間將對學生的品行、學業、身體素質、遵紀守規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試讀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注冊學籍。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到校注冊。未按學院規定繳納費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注冊由各系部負責,并將注冊情況報學院領導及教務處、學生處、財務處等部門。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科目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卡,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分為平時檢查測驗、單元(模塊)考試、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實訓考試、技能鑒定、工學結合、畢業設計等,各類考核均需記錄成績,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
第九條 體育課的成績,要把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學院申請,經批準后緩考。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按學院規定時間進行,記分時應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二條 擅自缺考,該科目以零分計,不準參加常規補考;必須重修,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院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理論課、實訓課、考試、實驗、勞動、軍訓及其它有關活動等都應考勤。無故不參加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四條 非全日制在校生成績評定參照學院相關文件和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以及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可準予休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休學須有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休學應填寫休學申請書,經學生處研究批準后,方可休學,并報學院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批準休學的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有關助學政策。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為限。休學期滿的前一周應向學院提交有關證明申請復學,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復學。
第五章 升級、試讀、退學
第十九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者準予升級。
第二十條 學生每學期有三門考試科目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應隨班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不享受有關助學政策,試讀生在試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全部合格者,可以轉為正式生。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者,應勸其退學:
(一)學生每學期有四門及四門以上考試科目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二)休學期滿,不按規定復學者;
(三)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德、智、體和生產實習勞動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授予“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稱號,并向全院公布,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于違反紀律和犯錯誤的學生,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后,可撤銷處分;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者,需報學院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畢業前,進行畢業資格審查。重點審核學生的學籍狀況、政治思想表現、學習情況、在校表現,各方面表現均合格,方可準其畢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和操行總評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技術等級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畢業時,理論課、實訓課等課程不及格者,應予補考,補考全部合格發放畢業證書;補考后仍不及格或操行總評不及格者,畢業證書暫不發放。
第二十八條 因學業成績不及格而暫不發放畢業證書的學生可在一年內提出重修申請,不及格科目在重修后經考試及格,準予發放畢業證書。重修不及格者,不再受理重修申請。逾期不提出重修申請的,不再受理重修申請。
第二十九條 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向學院提出申請,學生處學籍管理科核對其畢業信息無誤后,可出具畢業證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技師學院辦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