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技師學院學生綜合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學生整體素質,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全日制在籍且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三條 我院綜合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四條 綜合獎學金的等級、標準和評定比例:
一等200元,占班級學生人數的5%;
二等150元,占班級學生人數的10%;
三等100元,占班級學生人數的15%。
第五條 獲得綜合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學院,熱愛集體;
(二)自覺遵守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期操行評定等級在良好以上;
(四)學習態度端正,成績優良;
(五)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綜合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一)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學期內有曠課現象,事假累計超過2周或者病假累計超過3周者;
(三)考試作弊者;
(四)評選期間有弄虛作假者。
第七條 綜合獎學金的評定依據為學生本學期操行成績與學習成績。具體計算方法為:
綜合獎學金評定成績=操行成績×50%+學習成績(期末平均成績)×50%
第八條 綜合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一)各班主任每學年開學初根據《淄博市技師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暫行)辦法》中的規定,組織班級評議并填寫有關材料,評定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定結果經系領導審查并簽署意見后,新學年兩周內報學生處審核;
(二)學生處召集有關部門對各系初評情況進行審核,擬定獲獎人員;
(三)學生處對擬定獲獎人員予以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學院領導審批。
第九條 學院領導審批后,財務處每學期以系為單位統一發放。
第十條 校外實習的班級及畢業班最后一學年不參加綜合獎學金的評選。
第十一條 獲得綜合獎學金的學生,學院同時頒發榮譽證書,并填寫學生獎學金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獲得獎學金的學生,應正當使用,不得揮霍浪費,否則一經發現,將取消其獲獎資格,并追回所發的獎學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處。
淄博市技師學院辦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發